律师档案
谭化虎
谭化虎律师
贵州 黔西南州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谭化虎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劳动合同法》问答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8 15:11)    点击:307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合同固定下来,则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中服务期条款主要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一为服务期限,即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时间;二为用人单位就服务期限应对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及其他额外福利待遇;三为劳动者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目前实际处理中主要的争议在于后两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约定培训、服务期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分析,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义务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的服务期义务是相对应的,该规定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

  2.实际上,哪些培训费用可以约定服务期?哪些培训费用不能约定服务期?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关心的问题。

  3.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使用法定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4.对用人单位来说,只有在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之外,又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5.对劳动者来说,如果所在单位拿出专门资金对其进行培训,劳动者就有义务向单位作出自己更多的贡献,双方对此既然有约定,双方就应当遵守约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谭化虎律师提供“行政诉讼  公司注销  债权债务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谭化虎律师,谭化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谭化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1859426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谭化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黔西南州律师 | 黔西南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谭化虎律师主页,您是第1851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