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谭化虎
谭化虎律师
贵州 黔西南州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谭化虎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8 15:09)    点击:170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谭化虎律师提供“行政诉讼  公司注销  债权债务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谭化虎律师,谭化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谭化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1859426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谭化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黔西南州律师 | 黔西南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谭化虎律师主页,您是第18528位访客